马尾海关关于福建金龙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福州博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关缉违字〔2019〕0029号)
当事人:1、福建金龙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淑玲,企业编码:3501943809。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辅翼村五虎山工业区合金路8号。
2、福州博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丽芳,企业编码:350198104F。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68号华兴广场综合四层(2)420号。
2019年04月16日,福建金龙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委州博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一票“汽油发电机组”,申报税号85022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数量850台,申报总价360000美元,报关单895。2019年5月7日,福建金龙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主动向我关申请将该票报关单的币制由“美元”修改为“人民币”。福建金龙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委州博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汽油发电机组”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895)及随附单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通知书、福建金龙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报告、福州博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告、林文灿查问笔录、冯强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福建金龙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福州博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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