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9日,石家庄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缉违字〔2019〕0054号。
当事人在鹿泉海关备案进料加工贸易电子账册,账册号:E。在该电子账册第二十四周期(2017年12月24日-2018年12月18日)内,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口保税料件(偏光片(LLC2—8218S)100片、偏光片(MDC26118PC)20片、PI液(PIA—2710—01C)5千克、喷粉垫片(L—11S4.0)20 克分别于2018年3月26日、9月21日、10月25日转让给其子公司。上述料件均已补税。该案货物价值45691.06元,涉税人民币8523.6元。
以上情况有电子账册备案资料,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保税料件销售合同、出库单、转账凭证,国内增值税,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保税料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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